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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土地调查条例》答记者问

[ http://www.hafcw.org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8-04-01 11:19:58 评论条]

2008年2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着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尤为重要:一是,为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二是,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三是,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通过土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四是,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土地调查条例》。

问: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问:土地调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为实现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目标,土地调查需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同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中明确,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调查要实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城镇土地调查要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问:土地调查采用的地类标准是什么?

答:为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为了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调查的组织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同时,为了加强领导和协调,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单用公积金能买什么房?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贷南京市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还清后二次贷款首付不少于40%。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能贷到40万元上限,那么一套57万元的新房,只须办理公积金贷款就足够了。

用公积金能省多少钱?

现行的5年以下(含5年)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7.74%,下浮15%后为6.579%,而同期限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77%。5年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7.83%,下浮15%后为6.66%,同期限公积金贷款利率则为5.22%。

以贷款5年期15万元、等额本息还款为例。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则还款总额为168894.38元,共支付利息18894.38元,月供2814.91元。换成商业贷款,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7.74%,优惠利率为6.579%,那么,总还款额为176428.56元,共支付利息26428.56元,月供2940.48元。公积金贷款的优势显现——月供比商业贷款少125.57元,一共节省利息7534.18元。

贷款还没放,能按新政调整吗?

有读者询问,他2008年2月初刚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依据的是2007年四季度的限制政策,但现在尚未放款,不知能不能按照新政策多贷点?

记者就此咨询了部分银行。银行表示,如果市民是在此次新政出台前不久到银行办理的,且合同尚未送往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以到银行来协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银行会尽量为市民作出有利调整。

公积金中心人士也指出,已完成终审的合同不能改变,未经中心审批的合同则视具体情况,可由市民和银行协调。

开发商还会拒贷公积金吗?

记者从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中心今年明确要求,开发企业与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快可在一个工作日内上门完成。此外,市民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中,3个工作日交由银行审核,15-20天内办完审批,3天后银行放款。因此,楼盘再以公积金办理复杂、缓慢为由拒贷公积金,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中心相关负责人预计今年楼盘拒贷公积金的几率将大大减少,因为开发商为了吸引更多买房者,很可能把“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作为促销法宝。在今年主动找公积金中心审查楼盘条件,与中心签订或补签协议的开发商将明显增多。

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其配偶同时提取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含经适房):应当提供《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

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外地户口还需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4、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和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贷款行通过人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

4、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40%的首付款证明和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6、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

有问有答

2006年军转干部公积金正常使用

问:我是军转干部,之前因为公积金没有开户,买房时就全部使用商业贷款,现在已补缴了1年的公积金,请问可以提取公积金还贷吗?

答:可以。此前,由于军转干部工资核定的规定和文件未到,所以这部分市民尚未开户。目前,中心已和军转办共同发文,对2006年度机关单位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缴存和使用正常。也就是说,只要开户了就视为正常缴存,可使用公积金提取还贷、办理公积金贷款。

独立车库、商用房不能贷公积金

问:听说三米以上的房也可以贷公积金了,是这样吗?

答:不包括商用房,应为自住性楼盘。独立车库、别墅、联排别墅也不能贷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可否贷公积金

问:我是自由职业者,能不能贷公积金?

答: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贷公积金,但首先要到中心出示证明和签订协议。例如,个体行医者应持工商部门执照、医学执业证明等材料,证明自己的执业身份。目前,南京没有自由职业者来办理,主要是因为他们往往作为一个组织来办理。比如几个个体行医者组成了诊所,就会作为非企业团体来缴公积金。

婚后能用公积金为爱人还房贷吗

问:女友在结婚前商业贷款买房,婚后我能否用自己的公积金帮她还贷?

答:家庭成立后,公积金针对的不是个人,而是夫妻双方。因此,可以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为爱人还贷。此外,只要你以前的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也可以再贷公积金买房。

 

二是,明确调查的专业队伍要求。条例规定,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四项条件。

三是,明确调查的人员要求。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四是,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土地调查人员的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土地调查成果的处理和质量控制,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二是,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

三是,建立调查成果抽查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制度。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问:条例对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范调查成果的公布。条例规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二是,规范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等工作。

三是,明确调查成果的应用。条例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问: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调查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是,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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