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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解读新保险法:不动产投资包括基建和房地产-地产资讯

[ http://www.hafcw.org 来源:搜房网 2008-07-22 00:22:21 评论条]

●投资拓宽: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明确合同时限:投保人提出要求,经保人同意,合同成立

●合同满2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细化理赔时限:30天内做出核定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包括《保险法修订草案》等在内的多部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从法律上确认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被看成一大利好消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表示,有人称这是“拯救房地产”之举,但这无异于“天方夜谭”;此举不过是给保险资金一个“名分”,不必大惊小怪。

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与现行保险法条文规定相比,修订草案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界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此外,保险法修订草案亦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将“书面通知所缺索赔材料”“30天内做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明确写入法律条文。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理赔较易发生争议。修订草案表示,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并不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仅仅给保险资金一个名分

而郝演苏教授称,此前保险公司大多有进行不动产进行投资,而修订草案“只是给保险资金一个名分”,将这一投资行为“合法化”,不必大惊小怪。

郝演苏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将拯救房地产业”这一说法进行批驳,他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例不会太高,预计只有“5%~10%”,并会对投资不动产设置相关的“防火墙”。因此,寄希望于保险资金来“救市”的说法,无异于“天方夜谭”。上海元昊投资研究员陈名称,从全球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比例也很小,加上不动产项目投资评估很难,流动性差,风险也较大,收益率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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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电子监管码条款被删除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二审,二审草案已经全部删除原先规定的电子监管码相关条款。这意味2005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力推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失去了法律支持。

《食品安全法(草案)》于今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该草案的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此外,多项条款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电子监管码进行了规定。不过,昨天提交会议审议的二审稿将上述涉及电子监管码的条款全部删除。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对于一审稿中涉及电子监管码的相应条款,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就此召开了立法讨论会。与会者提出:电子监管码技术难度不大,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需要支付入网费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建议法律不做规定。

从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开始在全国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到今年两会期间质检总局推动将电子监管网写入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全国食品行业和防伪行业企业均在呼吁停止推广电子监管网。

其中,来自食品行业的反对声音最为强烈。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透露,河南双汇集团提出,如果一支一码或一小包装一码,每年该集团成本将增加3.5622亿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于2005年1月20日,由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三方合资成立。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质检总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拥有30%的股份。三方在合资协议里明确:三方“将有权按彼等于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中之股权比例摊分合资公司之溢利净额。”

此外,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不仅是该公司一把手,同时还是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昨日,记者就删除一事,致电陈晓颖,其秘书称她现在无法接受采访。中信国检宣传部门负责人王公诠表示“此事敏感”,需要请示公司领导。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相关负责人夏文俊昨天也拒绝就此事做出立即回复。

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保险法修订草案》中最引人注意的内容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进一步被拓宽。

据悉,原《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等渠道,而审议中的修订草案将这一投资渠道调整为“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修订草案增加的不动产投资部分,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投资”。

投资细则并未出台

“此前,由于投资渠道狭窄,多数保险公司早已准备进军房地产行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优质房地产项目可为保险公司带来较为稳定的回报,。”但审议中的修订草案并未对投资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而曾参与该修订草案的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这一问题比较敏感,因为不动产投资这一概念比较宽泛,具体涉及哪一个不动产投资领域,以及具体的投资比例,《保险法修订草案》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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